关于明确我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撰稿人: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

各区县(市)运管所(处),慈溪市客管处,市本级公交、场站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发展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运管局《关于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浙运〔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相关车辆是否继续实行检测和评定

1.我市公共汽(电)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不再执行。

2.我市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在车辆准入许可时,仍需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在车辆许可后,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日常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根据部、省、市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求相关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经营者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

1.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车辆的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2.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设置车辆管理的相应部门或者配备相应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相关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3.相关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4.相关企业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相关企业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要求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二)市、区(县、市)两级运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经营者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重点对车辆维护制度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建立、车辆维护记录等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考核等诚信管理体系。对未建立或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浙运〔2018〕13号)

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