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撰稿人: 黄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要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213号),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比对,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予以劝返。2018年7月1日起,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三、加大查处惩戒力度 
  (一)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认真核查车辆运输车行驶证信息,并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退出期限进行核查。对于仍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车辆运输车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对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从2018年5月21日起,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属于非法改装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属于拼装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于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于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不一致的,视情分别按照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其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5.发现存在上述4项情形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级报告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法车辆所属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过渡期。 
  同时,对于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特别是双排装载、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在渡板等辅助装置上装载乘用车的,不论是否超出退出期限、是否在申报系统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记分。 
  (二)对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见附件),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装载数量超过上述数值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平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7.1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具有上装货台的平头铰接列车,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4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且上装货台所载乘用车质量未超过货台额定载质量的,可允许装载7辆车,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 
  2.长头铰接列车装载8辆及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8.1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22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5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可允许装载9辆车,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 
  (三)对违规装载和运输的企业及当事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大保障服务力度 
  (一)对于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未在申报系统内申报等理由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不得把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视作全挂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依法受理合规车辆运输车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申请。对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国家标准的合规车辆运输车,要及时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保障企业做好车辆更新购置工作。对符合《公告》及国家标准,但装载后高度易超过法定限值的车辆运输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对车辆运输车车型优化改进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提高车辆的设计合理性、安全可靠性,限期清理相关公告车型;在《公告》有效期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发放《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城市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定车辆运输车城市通行的时间和线路,为合规车辆运输车进城配送提供便利。 
  五、加大宣传和规范执法力度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行动,加强对治理政策和执法要求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2018年5月21日前把治理政策要求和处罚规定宣传到每一家乘用车制造企业、每一家整车物流企业和每一名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要督促整车物流企业挑选驾驶经验丰富、持有A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并提前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培训,以适应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特点,保障行车安全。要坚持文明规范执法、理性平和处置,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要加强督导检查,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纠正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附件: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5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公安交通管理局(警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