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撰稿人: 市交通局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符合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符合港口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锚地等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活动。

第四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市、县两级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辅助、行政执法单位,以下分别统称市级、县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2.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3.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信用管理,监督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4.监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6.指导、检查下级交通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以下简称“市管公路工程”)以及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含核准、备案)的、纳入交通建设投资范畴的下列水运工程(以下简称“市管水运工程”)的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1.港口规划范围内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和内河500吨级及以上码头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2.沿海航道、锚地工程建设项目;

3.列入规划的四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由县级交通(港航)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市管公路工程和市管水运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等监督管理;

3.负责市管公路工程的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或转报、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审批或转报;

4.负责开展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5.协助做好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县级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做好县管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除第七条所列市管公路水运工程以外)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1.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批或转报、设计变更审批或转报;

4.协助做好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5.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做好乡、村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履行:

1.承担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建设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

2.承担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建设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的行政执法;

海曙、江北、鄞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除市管公路水运工程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承担全市高速公路新改扩项目的行业管理行政辅助工作,具体履行:

1.承担全市高速公路新改扩项目的工可行业技术审查、项目法人管理、招投标管理(除监理、试验检测以外)、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或转报、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资金监管、竣(交)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2.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速公路(按照宁波市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的项目)建设期监管工作;

3.承担全市高速公路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市公路运输中心承担全市普通公路建设行业管理行政辅助工作,具体履行:

1.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工可行业技术审查、项目法人管理、施工许可审查、招投标管理(除监理、试验检测以外)、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审查审批或转报、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资金监管、竣(交)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2.承担全市公路勘察设计与施工企业建设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

3.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4.承担全市普通公路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市港航管理中心承担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行政辅助工作,具体履行:

1.承担市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招投标管理(除监理、试验检测以外)、初步设计文件(除市交通局负责的以外)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审查审批或转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监管、竣(交)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2.承担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勘察设计与施工企业建设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

3.协助做好上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的水运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4.承担全市水运工程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理检测和造价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具体履行:

1.承担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监管的日常工作;

3.承担全市公路水运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建设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

4.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日常工作;

5.承担局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推进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品质工程建设,指导区县(市)做好品质工程建设;

6.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辅助事项的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强化政策制度文件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辅助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辅助和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情况每半年报告相应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部门在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适时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为主题的现场会、交流会,加强典型引领,推动全市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全市公路水运建设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建设管理相关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公路水运建设的联动管理,强化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联合检查,开展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联动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覆盖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招投标、合同履约、质量和安全管理、从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内容,发现公路水运建设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目标和建设管理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相关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的督察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港区内危险货物仓储建设项目(与码头相连部分),根据《宁波市域港区内危险货物仓储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改办发〔2019〕42号),由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含核准、备案)并参照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市级交通建设部门负责行业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属地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属地政府与功能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各自履行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责和分工,按照局信用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管理审批流程按照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之前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甬交建〔2015〕335号)和《宁波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甬交建〔2017〕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