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通报

发布时间:2020-12-18 撰稿人: 市交通局

2020年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通报

甬交办〔2020〕94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象山县港航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结合交通运输部《2020年交通运输部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交办水函〔2020〕1269号)、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合同履约和分包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交工管〔2020〕50号)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10月份,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活动在建设单位自查自纠、县级主管部门督查的基础上,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市交通执法队、市高建中心、市公路运输中心、市港航中心和市交通工程中心各自牵头、抽组人员成立5支督查组,对各地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情况和各在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查。

本次督查共抽查了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建附线(浒崇公路至胜新线段)二期工程新建段工程、鄞州区姜山镇姜茅路改造提升工程、S203省道奉化段公路工程(一期)等20个项目21个施工标段,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共计122个开展了县级督查。

从督查情况看,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总体有序,工程招投标基本规范,工程造价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台帐清晰明了,行业监管工作基本到位,行业规范程度不断提升。各项目建设单位基本都能履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章制度,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和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新桥至石浦段工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建设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管理程序。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变更台账等管理资料结构清晰、内容齐全、规范。多数项目参建单位重视信用履约管理,管理举措基本到位,工程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场准入管理

项目各参建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营商环境整治成效明显,各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19〕406号)文件要求,参建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日常建设管理工作中。

(二)建设程序执行

建设程序履行基本到位,各个环节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多数项目设计变更规范、合理。

(三)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程序基本合规,标书、标底等编制基本规范,多数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招标备案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完成招标前置条件、确定招标代理单位、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后,在市级或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

(四)合同履约管理

多数项目人员、机械合同履约情况较好,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基本到位,人员变更手续规范,请销假审批流程执行到位,项目管理台账基本齐全,基本建立机械设备进退场规定。资金投入、流向情况基本规范,执行了项目财务支付制度。

(五)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控体系、制度基本健全,各项目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及宁波市相关规定,建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工程计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严格按照合同和内部流程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设管理费、各类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计提等符合相关规定。

(六)信用评价管理

信用评价管理机制日趋健全,多数项目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时开展省、市信用评价工作。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招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根据发现的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评价表,受检单位当场签字确认并限期整改,检查结果由专人及时录入系统。

(七)保证金清理

多数项目建设单位对保证金清理落实较好,基本未发现违规扣留保证金现象,根据省住建厅等11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及《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建〔2020〕201号)文件精神,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取消其他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函缴纳各类保证金,同时工程投标保证金不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额的2%,质量保证金限额不超过结算总额的1.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超过120万元(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并建议各项目将之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调整为工程保函。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

多数项目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甬交办发〔2020〕27号)要求,基本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制度、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六项制度”,工资发放报备、公示、考核等措施较为健全,未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督查情况来看,部分项目仍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招投标异常、合同履约较差、信用评价应评未评、台账资料不齐全、农民工工资未发放到位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场准入和建设程序方面

1.个别项目对“扫黑除恶”重视程度不够。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工作开展后,未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如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等。

2.部分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部分项目法人备案滞后,按规定应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备案,如G228古乍线(黄箭山至姚东大桥)改建项目、S203省道奉化段公路工程、甬临线桐洲至麻岙岭改道工程(一期)、荔枝坑隧道工程、沿海南线海宁路至白云路段拓宽改建工程、建附线(浒崇公路至胜新线段)二期工程新建段;个别项目开工令早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如S203省道奉化段公路工程、甬临线桐洲至麻岙岭改道工程(一期)、联丰路西延(环镇路~桃源书院段)新建工程;个别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滞后,如G228古乍线(黄箭山至姚东大桥)改建项目、甬临线桐洲至麻岙岭改道工程(一期);个别项目建设用地未取得批复,如荔枝坑隧道工程、沿海南线海宁路至白云路段拓宽改建工程;个别项目未严格执行项目环保要求,如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

(二)招标投标方面

1.工程招投标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S203省道奉化段公路工程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强制性资格条件及招标方式,《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2016年修订)》(本项目招标时施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业绩最低要求为“除建设条件特别复杂或技术难度较高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外,原则上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确需设置的,所设要求一般不高于招标项目规模或具体特征参数的60%”。该项目路线总长4.92公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3公里及以上的一级公路业绩”,且该项目采取“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均与规定不符;个别项目存在标书中报价异常情况,如姜茅路改造提升工程标书中管线工程中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2.个别项目招标文件不齐全,缺少招标控制价审查及备案资料,无招标过程公证资料,系数抽签无监督人员签名,如汶骆路路面改造工程;个别项目勘察设计商务评审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业绩打分不规范,勘察设计评审报告及施工评标报告签字不全,如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

(三)合同履约方面

1.现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不知情,如姜茅路改造提升工程、中国供销集团象山国际水产物流园配套通用码头工程;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不符,如甬临线桐洲至麻岙岭改道工程(一期)、荔枝坑隧道工程、建附线(浒崇公路至胜新线段)二期工程新建段;部分项目项目经理未对财务凭证签字审核,如甬临线桐洲至麻岙岭改道工程(一期)、荔枝坑隧道工程、沿海南线海宁路至白云路段拓宽改建工程。

2.机械设备履约情况有待提高,部分项目设备租赁合同欠规范、欠完整,如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G228古乍线(黄箭山至姚东大桥)改建项目、G228陆埠互通及S319丈亭互通建设工程、建附线(浒崇公路至胜新线段)二期工程新建段;个别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未全部到场,机械设备进退场记录不完整,主要设备未完全做到一机一档,如宁波协和码头改建项目一期工程。

3.个别项目施工分包不规范,如S203省道奉化段公路工程(一期)一标劳务分包支付数额远大于合同规定,目前已知劳务分包支出占总合同造价约30%,大于劳务分包费用所占工程总合同造价的合理比例(15%-20%)。

(四)信用评价方面

1.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重视程度有待加强,部分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存在应评未评、应评缓评现象,如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G228古乍线(黄箭山至姚东大桥)改建项目、G228陆埠互通及S319丈亭互通建设工程、余梁公路北延工程;个别PPP项目未按照省市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导致信用评价流于形式,如G228陆埠互通及S319丈亭互通建设工程;个别项目信用评价系统中信息填写不完善,参建单位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未及时更新,如中国供销集团象山国际水产物流园配套通用码头工程;部分项目信用评价整改落实台账不完善,发现问题但未形成闭环,如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甬临线桐洲至麻岙岭改道工程(一期)、荔枝坑隧道工程。

2.部分项目参建单位对项目部未开展有效的信用履约评价自评工作,缺少自查纠正机制,企业对项目部缺少有效管控机制,如中国供销集团象山国际水产物流园配套通用码头工程、宁波协和码头改建项目一期工程、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等。

(五)保证金清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

1.个别项目存在未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根据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个别项目存在建设期进度款中提前计提质保金的情况,如中国供销集团象山国际水产物流园配套通用码头工程。

2.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六项制度落实还欠彻底,个别项目尚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管理和保障制度,如彩云路公路工程;个别项目民工工资专户开设进度滞缓,开工后尚未开设,如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中国供销集团象山国际水产物流园配套通用码头工程;个别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进度迟缓,且未完全通过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如宁波协和码头改建项目一期工程、荔枝坑隧道工程;部分项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立不规范,内容未及时更新,如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荔枝坑隧道工程;个别项目存在工资发放流水与考勤人员不一致情况,如甬余线江北段(K11+560~K13+360)改建工程;个别项目农民工工资实际发放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如S203省道奉化段公路工程、荔枝坑隧道工程;部分项目农民工工资签收单仍存在代签行为,如彩云路公路工程、姜茅路改造提升工程、联丰路西延(环镇路~桃源书院段)新建工程;部分项目存在工头扣押农民工本人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卡问题,如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新桥至石浦段工程。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继续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持续净化市场、规范秩序、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各单位要深入分析督查发现的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建设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1、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项工作负责人深入学习相关部省市有关文件,对通报问题及时整改,深挖问题根源,厘清工作要求,完善制度规定,明确人员职责,扎实抓好落实,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2、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各区县(市)交通局加强与各级招标投标监管中心沟通联系,相互通报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监管机制,强化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的事前指导、事中干预、事后监督。

3、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不断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确保主要管理人员真正到位履责,主要设备按合同或工程进度要求到位,加强施工劳务和分包管理,杜绝转包及违法分包发生。

4、完善信用评价工作。市级各中心加强对各区县(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信用动态管理,做到应评尽评、应评细评,坚决杜绝“人情分”、“平衡分”,要充分发挥其作为建设管理抓手作用。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做到声声有回应、件件有着落,及时整理信用评价台账资料。

5、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大力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条例,进一步形成“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要求,落实好农民工防欠保支工作。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要求,联合人社部门定期抽查农民工工资实际到位情况,避免出现“农民工工资到卡不到手”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6、严格建设市场执法。市县两级交通执法队应根据本次督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迅速开展行政执法,强化建设市场行政执法,营造良好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环境。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