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无车承运物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撰稿人: 黄伟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无车承运物流试点工作,规范企业运营,确保试点取得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试点申报及审核工作  我省于2016年10月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工作,经试点申报、评审、现场勘查、公示等前期准备,确定杭州传化货嘀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上报交通运输部,另有6家备选企业将根据企业信息系统通过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物流信息平台)与交通运输部级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部监测平台)、浙江省无车承运人试点监测与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平台)互联后,按互联监测效果确定(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2)。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无车承运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没有试点申请的地市要做好基础调研工作,摸排企业试点需求,并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和试点孵化培育工作。意向企业可在辖区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先通过国家物流信息平台接入监测平台,稳定达到部、省监测平台规定阈值后,可提出试点申请,由省运管局组织专家审定。  二、加快系统互联,做好试点许可工作  按照“先互联,再许可”的原则开展试点许可工作。企业要按照《浙江省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要求,积极开展与部、省监测平台的数据互联,完成系统数据互联的接入改造。数据接入稳定运行后,由省运管局出具纳入监测证明,纳入正常动态监测。取得纳入监测证明的企业将正式作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证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材料和纳入监测证明到所在辖区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手续,增加内容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新开业企业按照普通道路货运企业开业条件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涉及车辆有关要求以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材料和纳入监测证明替代。  根据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精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车承运资格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省运管局将设定单据平均综合异常率和业务量考核指标,对企业进行统一评价,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明确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实施  省级集中指导,各地监管负责。省运管局负责全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承担省监测平台开发应用以及指导各地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无车承运人试点管理。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推动本辖区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完成互联;做好企业许可工作,充分利用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做好试点运行异常监测;开展安全管理、诚信考核等方面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发现企业违法违规及数据造假等行为,要及时报送省运管局。各地要加强监测数据保密意识,严防企业信息数据泄露。  全面实施动态监测。各地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重点针对“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及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实施动态监测,建立监测运行情况搜集与分析研判机制。要推动省监测平台与省国税相关系统对接,共享有关数据信息,形成联合监测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监测工作要求,督促企业针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强监测及异常情况处理工作。企业要积极提供动态数据和运营信息,充分利用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服务等渠道提高上传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和及时。对于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及时研究处置措施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检自查和整改处置情况报告,该报告纳入企业试点运行月度报告,次月15日前通过监测平台提交上月运行报告。  加快制定管理规范。省、市、县三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共同研究探索无车承运物流在准入许可、运行监测与管理协同方面的规范,根据通报情况建立企业考核和退出机制;省综合交通物流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参与无车承运规范运营的引导,组织对无车承运物流税收征管、风险防范、监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探讨。  四、组织督导与评估,确保试点成效  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各企业的发展情况,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试点中的问题和难点反馈给省运管局。要发现和总结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发展模式,及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省运管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和跟踪服务,根据定期考核和通报情况,对部、省监测平台发现异常率较高的企业,要组织定期督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无车承运物流试点监测企业名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