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4 撰稿人: 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的目标。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其后,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统一调整车型分类,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24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

一、法规依据与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42号)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24号)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

二、相关内容解读

(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具体有哪些?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相比原有车型分类,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新增专项作业车大类,分类调整为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二是客车1类和2类的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并对车长进行了限制;三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按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分类。货车由原来按核定载质量分5类调整为按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等分为6类。

(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有哪些变化?

1.执行新的车型分类方式后,高速公路客车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2.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按等效换算原则,1-6类货车收费标准分别为0.450元/车.公里、0.841元/车.公里、1.321元/车.公里、1.639元/车.公里、1.675元/车.公里和1.747元/车.公里。

3.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按照货车的执行。

4.普通收费公路继续实行按车型收费,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调整货车车型分类。

(三)货车调整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后,对具体车辆有什么影响?

本次货车收费标准调整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情况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和“新的收费标准反算吨位应小于对应车型总质量限值的90%”的原则进行。

由于按车型收费模式与现行的计重收费模式在计费依据上存在较大差别,即使在货车通行费保持总体平衡的前提下,也无法保证所有车辆应交通行费额完全不变,对单个车辆来说,必然会出现“有升有降”的情况,这是无法避免的。

(四)高速公路连续高架桥叠加收费标准有哪些变化?

为适应今后高速公路分段计费的技术要求,对现行高速公路连续高架桥叠加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连续里程达10公里以上的高架桥保留叠加收费的方式并实行分段叠加:即每两个收费站(或枢纽)断面间,连续高架桥长度3(不含)-5(含)公里的叠加1元;5-10(含)公里的叠加2元;10-15(含)公里的叠加3元;15-20(含)公里的叠加4元(每增加5公里增加1元,以此类推)。

(五)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1.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

一是简化国际标准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运输车辆车型分类,即运输1只20英尺箱或运输2只20英尺箱、1只40(45)英尺箱的车辆均认定为同一种车型。

二是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仅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1的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除“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外,还有“普通货运”等其他项目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2的专用ETC车载装置。

三是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预约通行,预约规则以交通运输部发布为准。为提高通行效率,对安装并使用专用ETC车载装置且类型为J1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通行(进出都在省内收费站,且未途经其他省份高速公路,下同)不需预约,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安装并使用专用ETC车载装置且类型为J2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收费站均需通行人工收费车道,省内通行不需预约,在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享受集装箱优惠政策,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四是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具体为: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五是继续保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至大朱家区间段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应收额35%收取的政策。

2.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按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通知》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金文彪,联系电话:0571-87803650。